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營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號
| 94.4.1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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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4年3月17日召開之「續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垂直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會議紀錄» |
| 結論:本部93年1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87729號函釋略以: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圖89-(1)經由陽臺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且每層樓地板面積在240平方公尺以下並於94年3月17日前已領得建照執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釋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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