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
| 94.8.2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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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涉及臨接計畫道路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奉交下貴局 94. 07. 12. 北市工建字第 09453140300 號函。 |
| 二、 |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其農路應依同編第 61 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為本部 86. 10. 18. 台內營字第 8607553 號函所釋示。上開函釋「農路」之性質,係基地至建築線間之通路,與本案建築基地臨接依法定程序公告寬度之計畫道路,性質不同,故本案無本部前揭函之適用。至關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之限制,請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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