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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台內營字第0950010040號


台內營字第0950010040號

95.3.6.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95 年 02 月 24 日申請書。
二、直通樓梯之設置,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為同編第 93 條第 2 款所明文,又安全梯之構造,應符合同編第 97 條規定。至所詢安全梯第一階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有無最長距離之限制乙節,查中央建築法令尚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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