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字第0950012025號
營署建字第0950012025號
| 95.3.2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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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95. 03. 06. 府建管字第 0950053386 號函。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依同條第 4 款設置之私設通路達六公尺以上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規則補充圖例圖2-(1) ,亦有明定。該穿越深度係自建築物最小退縮深度起算,於十五公尺範圍內設置陽台或穿越建築物,本部 73. 01. 05. 台(73)內營字第 202903 號函(註一)已有明示。所稱最小退縮深度,依本部 87. 06. 01. 台(87)內營字第 8771961 號函(註二)釋,係指建築物垂直投影於私設道路上之陰影與建築線間之最小距離。本案請依前揭函釋及建築技術規則補充圖例圖2-(1) 規定認定辦理。 |
※註一:73. 01. 05. 台內營字第 202903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7. 06. 01. 台內營字第 8771961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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