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0010364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0010364號
| 95.3.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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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樓梯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台端95年2月27日申請書。 |
| 二、 | 「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所明文,又查同編第139條規定「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三、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應改為安全梯」。至建築物依第139條第3款改為安全梯之直通樓梯得否兼供其他用途空間使用乙節,尚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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