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0056488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0056488號
| 95.11.2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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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12款污物處理場是否包括垃圾場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署95年10月27日南檢朝廉95他4125字第76270號函。 |
| 二、 | 按污物處理場,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規定之特定建築物。有關垃圾處理場(廠)為污物處理廠之一種,如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應屬前開條文稱之特定建築物,且其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同編第118條第2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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