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0057148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0057148號
| 95.11.17.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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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鐵捲門加裝碰停裝置及障礙感知器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0月31日成大研基建字第09502735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95年11月9日中建安字第0950002382號函辦理,兼復貴公司95年9月29日(95)光超字第D950929號函。 |
| 二、 | 防火鐵捲門加裝碰停裝置及障礙感知器時不得破壞原有防火構件及連動閉合動作之完整性,且上述碰停、障礙感知裝置掣動作排除後,防火鐵捲門仍應維持其應有防火功能。 |
| 三、 | 本部所辦理之捲門防火性能認可,係捲門系統已完成閉合動作之防火性能,此時之防火性能不致因加裝碰停裝置及障礙感知器而影響。 |
| 四、 | 至於捲門系統與碰停、障礙感知裝置連動閉合動作之完整性能,應另依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測試,若尚無國家標準規定,建議循評定機構之技術諮詢程序,由技術諮詢委員會參考國際間相關標準,訂定臨時性測試標準,以利申請人進行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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