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
| 95.3.21.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檢送本署94年11月22日召開之「研商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決議:「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至防空避難設備及屋頂避難使用之頻率較低,又躲避空襲不若火災等災害避難時間緊迫,故防空避難設備出入口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優先考量火災時之避難方向,仍應依上開原則朝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開啟;但連接屋頂避難平臺之防火門,則應朝屋頂避難平臺方向開啟。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