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06112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2906112號
| 95.4.24.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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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有關他棟建築物應以無開口防火牆區隔至避難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會95年3月6日建師全聯(95)字第0950000117號函。 |
| 二、 | 「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所明定,又依本署92年8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22912300號函「上開規定所稱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應連續區隔至避難層,方能確保建築物各棟防火避難之獨立性」。有關建議修正上開函釋為於避難層得以常時開放式且具1小時防火時效及具1小時阻熱性之防火門區劃乙節,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意旨不符,仍請依本署前揭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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