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3947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2913947號
| 95.9.1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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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民眾於工業區申設跨越都市計畫道路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其位於道路上空範圍應否申請雜項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95. 08. 21. 府城建字第 0950101561 號函。 |
| 二、 | 旨揭設施如經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51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規定之「公益上、公共通行必要」、「架空走廊」等使用性質,應無申請建築執照之適用。 |
| 三、 | 至道路範圍設置(含經過上空或地下)設施應事先經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並不得妨礙原都市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目的,且其距離路面之淨高不能妨礙所有車輛(含消防車)之通行。 |
| 四、 | 爰本案請參照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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