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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441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441號

95.12.8.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95年12月6日審查「核定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免適用居室至二座直通樓梯重複步行距離規定應驗證項目」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
查日本係將重複步行距離之規定列為不得以「避難安全檢證法」驗證排除適用之項目,又本部建築研究所93年2月頒布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亦無對重複步行距離之驗證方式,故以「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之驗證結果申請免適用重複步行距離之規定,並不妥適。另因目前尚無適當驗證工具可驗證重複步行距離規定之可替代性,故暫不同意以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免適用重複距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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