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
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
| 95.12.2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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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安全梯裝修材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95年11月3日府都管字第0950227441號函。 |
| 二、 |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3款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因特別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是前揭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且不適用同編第88條附表說明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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