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95179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95179號
| 96.7.10.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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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戶外安全梯構造規定疑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96年6月7日南市工建字第09630322970號函。 |
| 二、 | 戶外安全梯之構造「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明定。上開規定係指: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但因戶外安全梯之防火門已另有防火與阻熱性能之規定,無延燒或輻射熱妨礙戶外安全梯內人員避難之虞,故戶外安全梯之防火門至建築物開口間之距離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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