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
| 96.10.17.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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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門開啟方向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96年9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09662812100號函。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目:『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安全門……除供住宅使用者外,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係規範室內安全梯安全門之開啟方向;至走廊兩側辦公室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明文規定。」為本部85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8577013號函所釋示。查92年8月19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明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並配合修正同編第97條刪除第1款第2目「除供住宅使用者外,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本部前揭函「至走廊兩側辦公室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明文規定」業不適用,防火門開啟方向應依現行條文第76條第5款規定辦理。 |
| 三、 | 至有關第76條第5款「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係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之防火門,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免朝避難方向開啟;至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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