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
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
| 96.11.19.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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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紀錄» | |
| 結論: | |
| 一、 | 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都市計畫工業區有閒置使用情形部分,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就其是否有繼續保留之必要,妥為納入檢討,如無保留之必要,應切實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
| 二、 | 都市計畫工業區已有主要計畫,但尚未完成擬訂細部計劃地區,請各縣市政府儘速擬定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俾利建築管理之執行。 |
| 三、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8 條明定,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規定寬度之道路。同條圖118 所稱道路,依同編第 1 條第 36 款規定,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另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指定等相關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建築法第 48 條規定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定之。故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建築基地臨接符合規定寬度之道路,得循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規劃符合規定寬度之現有巷道申請廠房用途之建造執照。 |
| 四、 | 至於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擬申請一照多戶廠房用途建造執照乙節,按門牌戶籍之編訂,非屬建築法規規定之範疇,有關一宗土地、建築基地及臨接道路寬度等認定,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規已有明定,自應依照檢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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