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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17019號


營署建管字第0960017019號

96.4.18.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法定空地分割,需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檢討審核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3月27日府工建字第0960096242號函。
二、按「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俾其分割後之基地均能符合上開標準,以利爾後申請建築。」本部89年7月4日台89內營字第8983908號函業有明定,復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廢止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並將該標準有關條文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是以,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按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之規定,除應檢討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外,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規定檢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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