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96.9.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關於都市計畫學校用地內申請建造溫室得否免適用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96. 08. 09. 府工建字第 0960119668 號函。 |
| 二、 | 「……申請建造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但申請建造農產品加工室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前經本部 92.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5138 號函(附件 )釋示在案,有關嘉義大學於學校用地申請興建之溫室,除屬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依前揭函釋辦理外,其餘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