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79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790號
| 96.9.11.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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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領有建造執照且已興築地下一層至地上二層新建住宅案件,申請人擬以鋼筋混凝土封閉地下層不使用,變更設計作為地下基礎結構,該地下基礎結構空間如未回填土方,是否仍應計算樓地板面積及計算地下樓層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處 96. 08. 27. 營陽建字第 0966001884 號函。 |
| 二、 | 查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地下層之定義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5 款、第 7 款、第 16 款及第 162 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地下層封閉是否仍應計算樓地板面積乙節,本部 70. 09. 17. 台內營字第 035685 號函已有明示。本案建造執照地下一層擬變更設計作為地下基礎結構空間,如僅封閉地下層未回填土方,其樓地板面積及地下樓層之計算,請依前開法令規定認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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