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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綜字第0960063405號


營署綜字第0960063405號

96.11.29.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外,另於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是否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及第 60 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11. 08. 農授水保字第 0961849238 號函辦理,並復貴事務所 96. 11. 08. 96呈建字第 011 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其中公共設施項目即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位等,又本署 96. 08. 24. 營署綜字第 09600412801 號函亦明示,前開辦法規定集村農舍每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故應無再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必要,是無涉前開辦法第 6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第 2 款及第 60 條第 4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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