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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


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

97.2.5.交通部函

有關貴府函詢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路外停車場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 96. 12. 11. 府交停字第 096028706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第 3 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 4 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CC之機車(含「汽缸總排氣量二百五十CC以上、未滿五百五十CC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二百五十CC以上、未滿五百五十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 97. 01.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 號(註)函示辦理。
三、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 27 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停車場之停車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註:97. 01. 24.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 號詳同章第 60 條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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