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79481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79481號
| 97.6.1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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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地面一層汽車出入口與計畫道路連接之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97. 05. 05. 北市都建字第 09766945100 號函。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規定「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另同編第 61 條規定「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一、車道之寬度:(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設置汽車升降機以取代坡道之停車空間,汽車升降機出入口至道路間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該車道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符合同編第 60 條及第 61 條規定,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十輛者,並依應同編第 59-1 條第 5 款規定,依同編第 136 條設置緩衝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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