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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台內營字第0970804363號


台內營字第 0970804363 號

97.6.6.內政部函

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得否以一宗基地提出申請建築執照(作工廠使用) 乙案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附表一規定,丙種建築用地得容許作「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使用(其附帶條件有(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至丁種建築用地得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款明定:本法第 11 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故本案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如其申請使用用途符合各該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附帶條件規定,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前開規定合併以一宗基地申請工廠使用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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