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6797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80067970號
| 98.11.4.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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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內坐落於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其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得否以農場內符合私設通路寬度之農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大會 98. 10. 06. 農輔字第 0980160978 號函。 |
| 二、 | 按建築基地如未臨接道路,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申請建築。有關休閒農場內自設農路連接道路,如該農路之寬度符合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設置之規定,自得據以申請建築,本部 93. 10. 04. 台內營字第 0930010414 號函(註)示在案。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本案休閒農場內坐落於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得以農場內符合私設通路寬度之農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仍須符合前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
※註:93. 10. 04. 台內營字第 093001041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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