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07239號
營署建管字第0982907239號
| 98.4.21.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等候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奉交下貴局98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3555800號函。 |
| 二、 | 按「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5款所明定,本案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其停車空間應依同編第136條至第139條規定設置之。又同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是本案雖設置2座汽車昇降設備致每部汽車昇降設備服務量小於30部,惟因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仍應依同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設置寬度及深度各6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0723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