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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460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82924600號

98.12.28.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於一區劃之安全梯間內再設置門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1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80181312號函。
二、按「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明定,又依同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有關於已具獨立性防火區劃之安全梯梯間內,再予設置之門,仍應為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防火門,又安全梯之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並應符合同編第3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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