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460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82924600號
| 98.12.2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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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一區劃之安全梯間內再設置門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98年11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80181312號函。 |
| 二、 | 按「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明定,又依同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有關於已具獨立性防火區劃之安全梯梯間內,再予設置之門,仍應為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防火門,又安全梯之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並應符合同編第33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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