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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11851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11851號

99.6.1.內政部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聯絡人:孫立言

關於貴市位於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新建案,因受國安局高度安全管制,其建築物高度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9. 05. 26. 北市都授建字第 09963617500 號函。
二、按「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三)女兒牆高度在一.五公尺以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所明定。有關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建築物,因受國安局高度安全管制擬增加女兒牆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乙節,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除有其他法令明定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上開規定外,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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