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
| 99.3.9.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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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2月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0668800號函辦理。 | |
| 二、 | 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經本市建築管理處查核確認: | |
| (一) | 申請書。 | |
| (二) | 申請人非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檢附實施者委託書及切結書。 | |
| (三) | 建築師簽證表及會員證影本。 | |
| (四) | 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 |
| (五) | 都市更新單元公告函。 | |
| (六) | 建築師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檢討之簽證圖說。 | |
| (七) | 原使用執照存根。 | |
| (八) | 原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 | |
| (九) | 地籍圖謄本。 | |
| (十) | 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 |
| (十一) | 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 |
| 三、 |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准此,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惟非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者,仍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佐證申請人具有合法之權利。 | |
| 四、 | 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及共有建物拆除等處分另有規定,如已取得上開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於申請原容積認定時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 |
| 五、 | 本案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7號。 | |
| 六、 | 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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