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10138號
營署建管字第0990010138號
| 99.2.2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認定事宜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99. 02. 08. 南市工建字第 09931013300 號函。 |
| 二、 | 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天花板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3 款及第 14 款已有明定,又「按天花板淨高度係指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垂直高度之最小淨距離,如天花板無裝修時,以樑底下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如天花板有裝修時,以裝修後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本部 69. 07. 14. (69)台內營字第 32801 號函(註)亦有明示,至建築物僅為地上一層之樓層高度認定,應視為最上層高度並依前揭條文規定及函釋辦理。 |
※註:69. 07. 14. 台內營字第 32801 號詳第二章第 32 條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1013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