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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18319號


營署建管字第0990018319號

99.4.7.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農舍興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3月19日府建管字第0990030688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地,是否戶籍須與該農地位處同一縣市始得申請建築農舍乙案,查本署93年7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41351號函已有明示。另查本部88年3月12日台(88)內營字第8803514號函示,農舍如係供住宅使用,各樓層之樓層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1建築物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表所示,農舍屬H2類組,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辦理。如有疑義,宜請研提具體意見再憑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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