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3001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90030010號
| 99.5.1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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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詢為申請用途類組為倉儲業(C2)之建築物,整層供均為冷凍庫使用之樓層是否仍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之規定檢討緊急進口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奉交下貴局99年3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6077800號函。 |
| 二、 | 按「建築物在2層以上,第10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75公分以上及高度1.2公尺以上,或直徑1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80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所明定,整層均供冷凍庫使用之樓層,除設置符合上開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窗戶或開口者外,仍應依上開條文檢討設置緊急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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