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990號
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990號
| 99.4.2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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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9年4月14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臺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會議紀錄» | |
| 結論: | |
| 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限制法定空地不得約定專用,並無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2月22日建師全聯(99)字第0093號函說明二所稱「位於地面層住宅用途之功能性家事陽台若無法登載為『陽台』,將回歸法定空地無法約定專用」之情事。 |
| 二、 | 設置於地面層計入建築面積者,非屬法定空地範圍,故如「陽台」計入建築面積者,得設置於地面層並註記空間名稱為「陽台」。 |
| 三、 | 至地面層得否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乙節,因涉該範圍屬法定空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共用部分,另涉建物測量登記事宜,因本部地政司未派員與會,俟本署洽商地政司釐清有無扞格後,另案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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