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
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
| 99.12.1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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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放疑義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奉交下法務部 99. 11. 23. 法律決字第 0992006319 號移文單轉民眾 99 年 11 月 02 日電子郵件辦理。 |
| 二、 | 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 93. 10.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7542 號(註)函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 97. 02. 05. 交路字第 0970001214 號函(附件 )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二百五十CC以上、未滿五百五十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註:93. 10.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7542 號詳同章第 60 條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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